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961號
SCDM,109,竹簡,961,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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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子誠
被   告 梁海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海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更正為「:::通知梁海華於1個月內返 國:::」;證據應補充「臺灣省新竹市香山區評定體位名 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 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國民義 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 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 動員兵力,所為實不足取,惟衡酌其犯罪目的、手段、情 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係於越南老家幫忙 家裡工作等一切情狀(見他卷第2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233號
被 告 梁海華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海華係役齡男子,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經內政部移民署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7 款核准出境。依規返 國期限為108 年9 月7 日。詎梁海華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逾期仍出境未歸,嗣經新竹市香山區公所於108 年10月17日 以香民字第1080010954號函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梁海華於6 個月內返國並接受徵兵處理,並經該公所於108 年10月23日 以香民字第1080011081號公告,惟梁海華仍未按期返國,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梁海華於偵查中未入境而無從傳喚到庭。然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姑姑梁亞妹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入出境資料作業連結系統查 詢畫面、新竹市香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表、兵籍表、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108 年10月17日香民字第1080010954號函 (含雙掛號送達證書回執聯影本)及108 年10月23日香民字 第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公告(含役男專科檢查通知書、黏 貼公告照片1 張)、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役男專科檢查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故被告既知悉身為役男 ,經核准出國,應屆期返國,竟於出境後持續滯留國外不願 返國,經新竹市香山區公所催告後,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於91年6 月26日修正時,增定第 6 、7 款,並於立法理由第6 點揭示「配合兵役法施行法第 48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 對未經核准即出境者與經核准出境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



者;及役齡前出境返國,經核准再出境除已在國外就學符合 規定者外,未在學或未符合規定就學者,應返國履行兵役義 務,屆期未歸或逾期返國者應予追訴處罰,爰增訂修正條文 第6 款、第7 款規定。」是立法者已就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國 就學而屆期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情形,增定為意圖規避徵 兵處理之行為態樣一種,自應優先於同條第3 款所定「徵兵 檢查無故不到者」而適用第7 款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三、至函送意旨認被告尚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 妨害役男徵兵檢查罪嫌一節。因立法者已就役齡男子經核准 出國就學而屆期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之情形,增定為意圖規 避徵兵處理之行為態樣一種,自應優先於同條第3 款所定「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而適用第7 款處罰,業如前述。然此 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於同一 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葉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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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