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温存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 年8 月25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18332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存皓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8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何○宇、蔡○辰、葉○琦、吳智宇、葉士揚於警詢時之 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