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11號
SCDM,109,易,511,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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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皓翔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1號、第
32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李夢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皓翔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
林皓翔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 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906號、102年度竹簡字第11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1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偽證案件,經 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接續上開執行刑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業於108年12月6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一)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3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至王星柔管領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 好事吉十元百貨」,趁王星柔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 陳列販售之無線滑鼠1只(價值新臺幣(下同)220元),得 手後藏放於其配戴之安全帽內,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 王星柔發現滑鼠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 表所示之行竊方式,分別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隨即



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店內商品遭竊 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物品 │
├──┼────────┼────────┼──────────┤
│1 │109 年 3 月 4 日│吳偉伶管領位於新│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
│ │上午 7 時 11 分 │竹市香山區延平路│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
│ │許 │2 段 82 號統一超│之雙醬起司燻腸堡 1 │
│ │ │商新竹延平門市 │個、泰式綠咖哩飯 1 │
│ │ │ │個、巧克力夾心吐司 1│
│ │ │ │個等商品(共計價值 │




│ │ │ │142 元),得手後藏放│
│ │ │ │於外套口袋內。 │
├──┼────────┼────────┼──────────┤
│2 │109 年 3 月 4 日│楊凱銘管領位於新│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
│ │上午 7 時 24 分 │竹市北區延平路 1│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
│ │許 │段 252 號統一超 │之起司熱狗 1 個、新 │
│ │ │商竹灣門市 │感覺草莓夾心 2 個、 │
│ │ │ │雙醬起司燻腸堡 1 個 │
│ │ │ │等商品(共計價值 135│
│ │ │ │元),得手後藏放於外│
│ │ │ │套口袋內。 │
├──┼────────┼────────┼──────────┤
│3 │109 年 3 月 4 日│林萬傳管領位於新│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
│ │上午 7 時 35 分 │竹市北區延平路 1│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
│ │許 │段 159 號統一超 │之原味熱狗 1 個、三 │
│ │ │商世達門市 │起司熱狗 1 個、品客 │
│ │ │ │洋芋片 1 個、巧克力 │
│ │ │ │奶茶 1 瓶、新感覺草 │
│ │ │ │莓夾心 1 個等商品( │
│ │ │ │共計價值 173 元), │
│ │ │ │得手後藏放於外套口袋│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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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