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111號
SCDM,109,撤緩,11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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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定庸(原名:張書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2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86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對張定庸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張定庸因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 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 以104 年度訴字第152 號(104 年度偵字第297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同時宣告緩刑4 年,於105 年9 月19 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1 年6 、7 月間及105 年7 月 27日更犯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 以108 年度易字第3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月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6 月3 日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6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 年6 月3 日確定。核該受刑人 所為係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 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定庸因犯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 所有建築物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8 月19日以104 年度 訴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同時宣告緩刑4 年,於105 年9 月1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0 5 年9 月19日起至109 年9 月18日止)。受刑人於緩刑前即 101 年6 、7 月間及105 年7 月27日,故意犯業務侵占及詐 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9 年6 月3 日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286 號判決上訴駁回, 於109 年6 月3 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 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



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 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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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