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67號
SCDM,109,單聲沒,6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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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71號,偵查案
號:108 年度偵字第9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產品(小瑪莉電玩機台IC板)壹個、機台鑰匙壹支、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麗娟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1月24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96 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產品(小瑪莉電玩機台 IC版)1 個、機台鑰匙(已斷裂)1 支、現金新臺幣450 元 ,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 告於偵訊中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彭麗娟涉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偵字第9690號 卷【下稱偵卷】第47頁),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 之電子產品(小瑪莉電玩機台IC板)1 個、機台鑰匙1 支、 新臺幣450 元(108 年度銀字第157 號、108 年度保字第13 54號、108 年度電字第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1頁、 第45頁至第46頁),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 備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32 頁、第4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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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