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9年度,30號
SCDM,109,原交易,30,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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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葉祐昕




      陳勇錡


      許景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
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9 年10月
16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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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