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64號
SCDM,109,交訴,64,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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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交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徐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462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林曉郁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呂徐學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徐學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17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新竹縣新埔鎮新關路內側車道由東 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新關路五埔段766 號(起訴書誤載為 776 號,應予更正)前,呂徐學於通過無號誌路口後,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晴、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狀,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劉黃青妹 於該處亦疏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而由南往北方向、徒步違 規穿越無號誌路口旁之分向限制線路段,呂徐學駕駛之上開 車輛因而不慎衝撞劉黃青妹,致劉黃青妹倒地,劉黃青妹因 此受有頭胸腹部鈍力損傷、全身多處骨折、失血性休克併神 經性休克之傷害,經送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急救 後,仍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曉郁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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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