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593號
PCDM,89,聲,593,20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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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寬良
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陸陸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壹公克)及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被告王寬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其中尚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點六 六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一公克)及其專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之針筒一支,未據處理 ,因海洛因係違禁物,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 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而針筒一 支則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日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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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