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53號
PCDV,109,除,35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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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博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峯 
訴訟代理人 黃雅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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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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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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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 108年12月24日│ 10,000元 │AZ6217947 │ │
│ │業銀行二重│業銀行二重│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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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揚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