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15號
PCDV,109,重訴,515,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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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李雅玲 
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
被   告 李秀  
      陳柏澔 
      戴棕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
7 萬5,358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
3,524.4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700元×權
利範圍2,031/10,000=21,975,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5,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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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