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23號
PCDV,109,重訴,423,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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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橡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英熙 
被   告 黃謹昕 

      陳泳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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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橡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