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葉玉鈴
葉忠信
葉忠和
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9,85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