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45號
PCDV,109,重訴,245,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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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葉忠俊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葉玉鈴 
      葉忠信 
      葉忠和 
      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9,85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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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