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4號
PCDV,109,重訴,174,2020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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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被上訴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4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
5,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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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