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𪾓
被上訴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74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
5,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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