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26號
PCDV,109,重家繼訴,2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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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游材寶 


      游梅仙 


      游淑美 

      莊子文 

      莊淑珠 

      莊淑珍 

      莊淑惠 

      莊炳均 

      莊炳榮 

      徐華龍 

      徐再盈 

      徐淑美 

      徐淑芳 

      莊秀璧 

      陳莊政子

      莊秀霞 

      莊秀卿 

      游錦文 


      游榮和 

      游榮洲 


      游鳳嬌 


      謝游秀蘭


      游基嵩(原告游子龍之承受訴訟人)



      游智強(原告游子龍之承受訴訟人)


      游承睿(原告游子龍之承受訴訟人)



      游琇琪(原告游子龍之承受訴訟人)



      游采甄(原告游子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錦隆



被   告 黃武敏 
      黃彬哲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游友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本件原告游子龍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死亡,原告游基崧、 游智強游承睿游琇琪游采甄以繼承人身分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本件被告黃武敏黃彬哲黃俊傑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被繼承人游友朋於68年1 月29日死亡,兩造係被繼承人游友 朋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游友朋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系爭遺產目前係由兩造依繼承關係登記為 公同共有,而兩造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即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游友朋並無以遺囑限制遺產不得分割, 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今仍無法就系爭遺產之 分割達成一致共識,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1164條本文之規定,請求判決分割系爭遺產,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黃武敏黃彬哲黃俊傑答辯略以:同意原告等訴之聲 明主張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被繼承人游友朋於68年1 月29日逝世,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另原告游子龍於109 年 3 月3 日死亡,其應繼分則由其子女即原告游基嵩、游智強游承睿游琇琪游采甄分得,故就被繼承人游友朋之遺 產,兩造應繼份比例應如附表二所示。
㈡原告主張被告黃武敏黃彬哲黃俊傑因故未能出面配合辦



理分別共有持分土地之繼承登記事宜,屢次連絡均未果,致 兩造就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書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參以被告黃武敏黃哲彬黃俊傑均具狀到院表明同意原告分割聲明等語,是本院綜上 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游友朋之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 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開遺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 請法院裁判分割,故原告訴請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從 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游友朋遺留如附表一之遺 產,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 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為 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一:被繼承人游友朋所遺遺產:
┌──┬───────┬──────┬─────┬─────┐
│編號│土地標示明細 │公同共有持分│土地面積 │分割方法 │
├──┼───────┼──────┼─────┼─────┤
│01 │新北市鶯歌區德│公同共有1/4 │16.30㎡ │由兩造按附│
│ │昌段54地號 │ │ │表二所示應│
├──┼───────┼──────┼─────┤繼分分割為│
│02 │新北市鶯歌區鳳│公同共有 │5.83㎡ │分別共有。│




│ │祥段296地號 │207/1800 │ │ │
├──┼───────┼──────┼─────┤ │
│03 │新北市鶯歌區鳳│公同共有 │9.31㎡ │ │
│ │祥段296-1 地號│207/1800 │ │ │
├──┼───────┼──────┼─────┤ │
│04 │新北市鶯歌區鳳│公同共有 │57.33㎡ │ │
│ │祥段296-2 地號│207/1800 │ │ │
├──┼───────┼──────┼─────┤ │
│05 │新北市鶯歌區鳳│公同共有 │161.73㎡ │ │
│ │祥段296-3 地號│207/1800 │ │ │
├──┼───────┼──────┼─────┤ │
│06 │新北市鶯歌區鳳│公同共有 │15.49㎡ │ │
│ │祥段326 地號 │207/1800 │ │ │
├──┼───────┼──────┼─────┤ │
│07 │新北市鶯歌區工│公同共有 │184.90㎡ │ │
│ │藝段198 地號 │1/4 │ │ │
├──┼───────┼──────┼─────┤ │
│08 │新北市鶯歌區工│公同共有 │28.15㎡ │ │
│ │藝段158 地號 │1/2 │ │ │
├──┼───────┼──────┼─────┤ │
│09 │新北市鶯歌區工│公同共有 │39.75㎡ │ │
│ │藝段181 地號 │1/2 │ │ │
├──┼───────┼──────┼─────┤ │
│10 │新北市中和區橫│公同共有 │2562.94㎡ │ │
│ │路段451 地號 │1/2 │ │ │
├──┼───────┼──────┼─────┤ │
│11 │新北市中和區橫│公同共有 │351.16㎡ │ │
│ │段490 地號 │ 1/2 │ │ │
└──┴───────┴──────┴─────┴─────┘

附表二: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法定應繼分 │
├──┼──────────────┼───────┤
│01 │游基嵩(游子龍之長子) │公同共有6/90 │
├──┼──────────────┤ │
│02 │游智強游子龍之次子) │ │
├──┼──────────────┤ │
│03 │游承睿游子龍之四子) │ │
├──┼──────────────┤ │




│04 │游琇琪游子龍之長女) │ │
├──┼──────────────┤ │
│05 │游采甄游子龍之次女) │ │
├──┼──────────────┼───────┤
│06 │游材寶游炳煌之長子) │6/90 │
├──┼──────────────┼───────┤
│07 │游梅仙游炳煌之長女) │1/90 │
├──┼──────────────┼───────┤
│08 │游淑美游炳煌之三女) │1/90 │
├──┼──────────────┼───────┤
│09 │黃武敏黃游貴美之配偶) │1/270 │
├──┼──────────────┼───────┤
│10 │黃彬哲黃游貴美之長子) │1/270 │
├──┼──────────────┼───────┤
│11 │黃俊傑黃游貴美之次子) │1/270 │
├──┼──────────────┼───────┤
│12 │莊子文莊炳輝之長子) │1/192 │
├──┼──────────────┼───────┤
│13 │莊淑珠莊炳輝之長女) │1/192 │
├──┼──────────────┼───────┤
│14 │莊淑珍莊炳輝之次女) │1/192 │
├──┼──────────────┼───────┤
│15 │莊淑惠莊炳輝之三女) │1/192 │
├──┼──────────────┼───────┤
│16 │莊炳均(莊游梅之次子) │1/48 │
├──┼──────────────┼───────┤
│17 │莊炳榮(莊游梅之三子) │1/48 │
├──┼──────────────┼───────┤
│18 │徐華龍(徐莊份之長子) │1/192 │
├──┼──────────────┼───────┤
│19 │徐再盈(徐莊份之次子) │1/192 │
├──┼──────────────┼───────┤
│20 │徐淑美(徐莊份之長女) │1/192 │
├──┼──────────────┼───────┤
│21 │徐淑芳(徐莊份之次女) │1/192 │
├──┼──────────────┼───────┤
│22 │莊秀壁(莊游梅之次女) │1/48 │
├──┼──────────────┼───────┤
│23 │陳莊政子(莊游梅之三女) │1/48 │
├──┼──────────────┼───────┤




│24 │莊秀霞(莊游梅之四女) │1/48 │
├──┼──────────────┼───────┤
│25 │莊秀卿(莊游梅之七女) │1/48 │
├──┼──────────────┼───────┤
│26 │游錦文(游守深之長子) │1/12 │
├──┼──────────────┼───────┤
│27 │游錦隆(游守深之次子) │1/12 │
├──┼──────────────┼───────┤
│28 │游榮和游銘波之次子) │1/12 │
├──┼──────────────┼───────┤
│29 │游榮洲游銘波之三子) │1/12 │
├──┼──────────────┼───────┤
│30 │游鳳嬌游銘波之長女) │1/12 │
├──┼──────────────┼───────┤
│31 │謝游秀蘭(游友朋之三女)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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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