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世禧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95
6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