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32號
PCDV,109,訴,832,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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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郭力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以上當事人因返還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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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