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張錦龍
張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所載「住臺北市信義區」,應更正為「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1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 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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