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儀
被 上訴 人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6,84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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