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9號
PCDV,109,訴,589,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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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儀 


被 上訴 人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6,84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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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