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93號
PCDV,109,訴,269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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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93號
原   告 李宜霖 
被   告 陳祥和 




被   告 冷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均在桃園市中壢區,有戶籍資料可稽, 又據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陳祥和於民國109年1月遷出新北 市新莊區,至桃園市中壢區與被告冷佳樺同居,是本件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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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