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85號
原 告 周春雄
被 告 立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旭原昇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軒
被 告 樹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樹隆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且依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附條 件買賣契約書第8 條約定:本契約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 為債務履行地,是契約履行地則在原告住所之臺北市北投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書 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 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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