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董事職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72號
PCDV,109,訴,2672,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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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2號
原   告 潘銘鴻 
被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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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