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7號
原 告 陳榮喜
被 告 陳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