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37號
PCDV,109,訴,2637,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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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7號
原   告 陳榮喜
被   告 陳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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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