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26號
PCDV,109,訴,2626,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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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8,022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9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處 ,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260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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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