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易定華
易建華
易盛華
易蓋華
被 告 易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
訴字第243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附民字第49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開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亦為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如附表所示),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庭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判決被告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 有罪、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無罪在案,因原告聲請就被 告判決無罪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遂將 無罪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而依 上開規定,原告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之請求繳納訴訟費 用。本院業於民國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183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至61頁),是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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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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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刑事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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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9月6日 │土城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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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9月12日 │(不明) │114,282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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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2月13日 │土城工業區郵局 │355,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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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月4日 │板橋埔墘郵局 │20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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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1月5日 │土城郵局 │130,000元 │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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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年1月18日 │中和中正路郵局 │2,000,000元 │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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