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4號
PCDV,109,訴,174,20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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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年8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8年8月21日生送達 效力),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153、15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67頁), 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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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