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進財
林振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320元(計算式:126,000元/㎡
×26.32㎡=3,316,320元;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乘
以占用面積)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0,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