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40號
PCDV,109,訴,1140,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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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鄧育敦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被   告 陳心瑀 
      簡士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分百分之八,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與被告甲○○交往數多年於民國104年3月14日登記結婚 ,除被告甲○○因酗酒失態與原告偶爾之爭執外,夫妻感情 和睦,原告與被告乙○○互不相識,被告2人為前男女朋友 ,於108年年底至109年年初再次重逢,被告2人明知彼此為 有配偶或穩定交往對象之人仍相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並發展 超越一般友誼之情感,被告2人之不正常交往關係已侵害原 告與被告甲○○之家庭和諧,嚴重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 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而患有焦慮情緒,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2人為舊識,偶有訊息傳遞及出遊聊天之事,內容皆為 一般友好關心對方日常之聊天,僅有正常朋友關係,沒有男 女感情上的交往,又被告2人出遊之處皆為公共空間,非較 私密之非公開場合,亦無過從甚密之接觸,且被告甲○○之 個性原本即相當開放,擁抱、親臉頰於國際間係出於禮貌問 候之風俗民情,不得憑此即認被告2人係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原告所提之原證1之被告2人LINE對話內容紀錄(下稱系爭 LINE對話紀錄)時序無法完整顯示,顯然僅為擇取部分曖昧 不明之部分,易使第三人陷於錯誤,且系爭LINE對話紀錄原 告係以不法手段取得,應無證據能力等語,以資抗辯。並答 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104 年3 月14日登記結婚,未育有子 女。
(二)原告與被告甲○○登記結婚前,被告2 人已為舊識,原告 與被告甲○○結婚後,仍有傳遞訊息、共同出遊之往來。(三)原證1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被告2人之對話。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 之親密交往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損害,故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 置辯。是本件爭點在於:1.原告取得原證1之對話內容即系 爭LINE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2.被告2人有無共同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有,原告所得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分述如下:
(一)原告取得原證1 之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對話紀錄,有無證 據能力?
1、按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在刑事訴訟程序固係採取證 據排除法則,其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 關之不法,並認該等理論之基礎在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 之實踐,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 ,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但在民事訴訟 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 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 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 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 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 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 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 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因此就違法取得之證據 ,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 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 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



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 能力。必須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 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 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 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一 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 之,並因隱私權受保障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 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 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 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 2、查被告辯稱被告甲○○之手機有設定畫面鎖定密碼,可認 其隱私通訊有不被發見之期待,詎原告竟以不明方式解鎖 ,並擷取被告甲○○與他人之對話,其取證過程全然未使 被告甲○○知悉,更未得被告甲○○同意,原告顯係以不 法手段取得系爭LINE對話紀錄云云,原告則陳稱系爭LINE 對話紀錄係於被告甲○○於晚上臥躺在床上一邊看電視、 一邊瀏覽手機疲憊到睡著,原告見狀欲為被告甲○○將手 機充電及蓋被之際,赫然發現被告2人曖昧不明之對話內 容,而於當下截圖翻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 29紙為證(本院卷第21至35頁),原告上開翻拍系爭LINE 對話紀錄應係出於保護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目 的。參酌手機電磁紀錄若非於及時保全,日後實行顯有困 難,即原告如未及時將系爭LINE對話紀錄翻拍下載,系爭 LINE對話紀錄極有可能隨時遭被告甲○○刪除而滅失,致 原告原可享有之實體法上權利無法實現。是原告未經被告 甲○○同意翻拍系爭LINE對話紀錄,然審酌原告非以廣泛 地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他人人 性尊嚴方式取得,或以其他強暴或脅迫方式取得系爭LINE 對話紀錄,是其侵害被告甲○○前揭行為之態樣非重,且 其關於被告甲○○是否有破壞婚姻忠實義務之蒐證現實存 在之困難,及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下被告甲 ○○之隱私權應予適度之退縮,基於法益權衡,應認系爭 LINE對話紀錄仍得於本件訴訟中被利用,揆諸上開審查基 準,應認原告所提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29紙有證據能力, 得據以為本件事實認定之依據。
(二)被告2 人有無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有 ,原告所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亦有明定。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 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 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難認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尚 不以發生性行為者為限。
2 、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過從甚密、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不正 常交友關係,業據其提出被告2 人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29 紙為證(本院卷第21至35頁)。查被告乙○○與被告甲○ ○系爭LINE對話紀錄記載:「(被告甲○○:你睡了嗎、 還是在等我)等你呀…、(被告甲○○:哈哈、愛你)… 」、「(被告甲○○:昨晚…抱歉…感情放了越多,佔有 慾也就變強了,我會好好調適自己的心態)假鬼假怪(被 告甲○○:沒假鬼假怪啊、現在整個心都是你)…」、「 (被告甲○○:…答案很清楚了,我為什麼要騙自己、我 說我可以為了你離婚,但你無法…、又是再一次的擦肩而 過)我的錯(被告甲○○:Goodbye my love、感情沒有 對錯、就這樣吧!我們的關係就到此為止、這樣下去…我 只會無法自拔)好我知道了」、「(被告甲○○:可能… 我們真的有緣無份吧、這樣下去太痛苦了、如果再一次的 相遇,結果是這樣…那我寧可希望我們不要相遇、我相信 她一定有她好的地方,不然你可以離婚卻不能分手、我真 的誰都不是,也比不上、謝謝你!撕心裂肺的感受,我都 體會到了)…(被告甲○○:你是為了他離婚的吧!)當 然有一部份、原本就有問題(被告甲○○:嗯!那我知道 了…、沒有什麼能把你們分開了、只能說我是報應)是我 太花心了…」、「是愛你、不要猜了(被告甲○○:沒有 猜啊!是說事實、愛我?你說的出來??你的回答句句都 那麼明白了,是我自己太笨)我已經用了很多時間對待你



,你很清楚!我也回答你很多次我跟他沒有吵架也不會分 手我不敢給你承諾!總之我對你的感覺你不會懂!就算我 們很久不聊天不說話,甚至斷了所有聯繫,但妳還是我非 常非常重要的人!有些快樂想給你的,就算妳不要我也捨 不得給別人,我不想在受感情的苦了!我的心已經老了, 我還有比這些更重要的事情要去努力,能不能當朋友我也 會把你放在心裡,謝謝妳這些日子以來的照顧,我知道我 可能會痛苦一陣子但不會痛苦一輩子,我曾經也是這樣過 來的,但我也沒後悔。」等文字(本院卷第21、23、27、 29頁),已存有男女情愫,且觀諸系爭LINE對話紀錄被告 甲○○傳送之被告2人之自拍照片,被告2人緊密依偎甚有 被告甲○○親吻被告乙○○臉頰拍照之舉動(本院卷第21 、23頁),狀甚親密,如同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顯已逾越 正常交友分際,非被告所辯基於出於禮貌問候之風俗民情 。又原告與被告甲○○有婚姻關係存在,被告甲○○卻發 展婚外情,並為上開親密對話內容及拍攝照片,確有違反 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而被告乙○○明知被告 甲○○與原告有婚姻關係,仍與之發展婚外情,顯已破壞 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已不法侵害 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作為被告甲○○配偶之身分法益 。至被告2人另辯稱原告與被告甲○○感情不合早於109年 1月前就已存在,並非因被告2人重新交往而發生,不應歸 咎被告2人云云,然查,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現 仍存續中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甲○○即應負有 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於婚姻關係尚未消滅前,縱使原 告與被告甲○○感情已有不睦,仍無從解免被告甲○○應 基於婚姻契約所應負誠實義務,從而被告2人所為前揭置 辯,尚非可採。準此,被告2人縱無通姦行為,然依前揭 事證,已足資顯示被告2人所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婚姻之圓 滿狀態與幸福,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 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即為有據。
3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審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 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 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 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 準,自得據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



參考。查原告從事餐飲業,於連鎖茶餐廳擔任主廚一職, 每月收入6 萬元,被告甲○○目前任職於珠寶店店員,名 下無財產,被告乙○○現為威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復經本院參考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各1 份所載兩造之財產情形,本院審酌被告2 人為思慮 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被告乙○○明知被告 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發展不當交往關係,破壞原告婚 姻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並原告之家庭婚姻生活確因被告 2 人之交往行為受有負面影響,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又考量被告2 人交往時間、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並兼衡兩造之身分、職業 、經濟能力,被告2 人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2 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容屬過高,應以賠 償8 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 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6月10日(本院卷第47、49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 8萬元,及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 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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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