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占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90號
PCDV,109,訴,1090,2020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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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賴億營 

被 上訴人 郭雨軒 
      蔡星汶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占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9 年7 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 已逾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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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