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57號
PCDV,109,補,1757,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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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0
,400元(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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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