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壹萬零玖佰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0
,400元(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