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侯元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9 萬元(肆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451元(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44,951元(肆萬肆仟玖佰伍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