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26號
PCDV,109,補,1726,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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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   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   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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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