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208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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