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92號
PCDV,109,補,1692,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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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208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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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鍏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