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58號
PCDV,109,補,1658,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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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曹益壽 


被   告 吳逸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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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