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山哆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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