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30號
PCDV,109,補,1630,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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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被   告 陳宥亦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8,846 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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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