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04號
PCDV,109,補,1604,2020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司促字第10156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3,251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萬9,505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