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晟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全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司促字第10156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3,251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萬9,505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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