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92號
PCDV,109,補,1592,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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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傅國龍 
      傅國峰 
      傅馨慧 

被   告 傅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7,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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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