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呂大維
被 告 吳建融
楊英風
許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原告委任呂大維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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