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80號
PCDV,109,補,1580,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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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莊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常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陸
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陸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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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