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台灣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宗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24萬5,810元(以視同起訴之民國109年6月20日匯率
4.252計算,計算式:人民幣123萬3727.6元×4.252=524萬
5,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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