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吳耀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宣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宣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