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46號
PCDV,109,補,1546,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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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曾于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 萬6,96
2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165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665 元。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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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