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21號
PCDV,109,補,1521,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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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高瑞瑤律師
相 對 人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
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非訟事
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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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