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喬治費歇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玖拾肆萬肆仟參佰元,折合新臺幣貳仟
捌佰壹拾參萬零陸佰玖拾柒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8 月
1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9.79 元計
算,計算式:944,300 ×29.79 =28,130,69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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