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34號
PCDV,109,補,1434,2020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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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4號
抗 告 人 吳式河 
      葉怡滿 
相 對 人 葉金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 年度補字第143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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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