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4號
PCDV,109,補,1374,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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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被   告 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 萬1,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 萬4,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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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