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被 告 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 萬1,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 萬4,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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