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被 告 林妤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70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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