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29號
PCDV,109,補,1329,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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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被   告 林妤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70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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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