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9號
PCDV,109,補,1289,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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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戴翊庭 

被   告 黃金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800 元(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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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