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高羅亘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廖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1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廖 宏達(下稱廖宏達)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下 稱系爭1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高羅 亘(下稱高羅亘)則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2樓(下 稱系爭1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11、12樓房屋均為102 年2月6日方為完工,高羅亘於104年6月底進行系爭12樓房屋 之裝潢施工,翌月(即7月)廖宏達即發現系爭11樓房屋2間 廁所天花板矽膠黏合處有多處裂痕,主臥室廁所天花板之裂 痕更長達50公分,此經高羅亘之裝潢人員於施工後期106年1 月修繕完成,當時廖宏達在社區管理中心主任協調下至系爭 12樓房屋勘查,見系爭12樓房屋兩間廁所之牆壁磁磚及地板 地磚均有拆除施作,嗣廖宏達於同年6月份發現先前修繕處 滲出水漬且已泛黃,主臥室廁所天花板產生黴菌,天花板上 方之樓板更有鐘乳石之結晶及滴水,經專業人士初步判斷應 係系爭12樓房屋防水層破裂或是給水管滲漏所致,高羅亘仍 不予採信,廖宏達不得已乃提起本件訴訟,於訴訟中經聲請 鈞院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11樓房屋之 漏水原因係可歸責於高羅亘,高羅亘應自行修繕系爭12樓房 屋至不再滲漏水狀態,並應賠償系爭11樓房屋回復原狀費用 新台幣(下同)26,090元;另本件漏水業影響廖宏達之居住安 寧,對廖宏達精神造成相當痛苦,故請求高羅亘賠償精神慰 撫金23,910元。為此,爰依民法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 權行為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高羅亘應將系爭12樓 房屋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6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60 號鑑定報告書中九、鑑定結果(三)、4及附件十四壹、2所載 修復方法、修復項目予以修復至不再滲漏水狀態;(二)高羅
亘應給付廖宏達5萬元。
貳、原審經審理後判決高羅亘應給付廖宏達26,090元,及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並駁回廖宏達其餘 之訴。高羅亘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高羅 亘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廖宏達於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廖宏達負擔 。廖宏達則聲明:上訴駁回。並提起附帶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廖宏達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高羅 亘應再給付廖宏達23,910元。(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高 羅亘負擔。(廖宏達就請求高羅亘應將系爭12樓房屋修復至 不再滲漏水狀態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判決確定,非本院審 理範圍),高羅亘對附帶上訴則聲明:駁回附帶上訴。並為 下列陳述:
一、依卷內事證無從確定系爭11樓房屋漏水導因於系爭12樓房屋 浴室防水失效:
(一)廖宏達雖主張系爭11樓房屋於106年6月發現牆角有漏水滲出 水漬,且已泛黃,經高羅亘於107年1月16日請廠商修補後, 仍未見改善漏水情況云云。然查,廖宏達於原審審理中表示 :目前系爭11樓房屋沒有漏水,也沒有潮濕的現象等語,而 鑑定結果亦認依據107年7月26日至現場履勘確認系爭11樓房 屋現況已未見漏水或潮濕現象等情相符,堪認系爭11樓房屋 於廖宏達提起本件訴訟前,已無漏水之情形。
(二)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認定系爭11樓房屋漏 水原因係導因於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包含排水溝槽 及浴缸下方防水施作不良),而與12樓樓梯間外牆牆角防水 施作不良無關云云,然其鑑定方法有明顯瑕疵: 1、針對系爭12樓浴室防水層及12樓外牆牆面防水層是否失效之 鑑定方式,有足以影響鑑定結果之顯著差異:
(1) 鑑定人就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層是否失效而滲漏水至系爭 11樓房屋,係以將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之四周矽膠刮除, 並將排水溝槽下方排水孔阻塞後,再以摻有藍色藥劑之水淹 滿不銹鋼排水溝槽下方混凝土溝槽,並以深約3至5公分之水 量靜置2小時,方至系爭11樓房屋觀察是否有漏水情況,作 為鑑定方式。
(2) 然鑑定人就系爭12樓外牆防水是否失效而滲漏水至系爭11樓 房屋,則僅係將12樓外牆牆面之牆角矽膠刮除,並分別於當 日15時、16時分別以水管朝牆角澆水各約35分鐘之方式(總 時間僅為1時10分),判斷系爭11樓房屋是否有漏水情況。此 等鑑定方式與上開鑑定方式就「方法」及「等待時間」上, 均有明顯差異。蓋後者進入12樓外牆之水量及時間均明顯小
於前者,是以此方式推導出系爭12樓外牆牆面防水並未失效 或縱失效亦未致系爭11樓房屋漏水之結論,當有可疑。此從 鑑定人於鑑定報告記載略為上開兩次試驗,對於11樓室內浴 室、外樓梯間牆面油漆剝離現象均無影響,疑與測試所噴灑 之水量不足有關等語,可見鑑定單位亦自承該試驗方法尚非 有效之鑑定方式即明。
2、鑑定人認12樓外牆牆面防水層失效,與系爭11樓浴室漏水無 關之推論過程,有事實上及邏輯上瑕疵:
(1) 鑑定人後續於107年12月24日(在連續下雨一天半後)曾再至 社區系爭11、12樓樓梯間查看牆面潮濕現況,發現該11、12 樓樓梯間牆面靠近外牆處之油漆剝落更加嚴重且範圍加大, 而源自系爭12樓浴室滲出之水痕面積不變,因而認定11、12 樓樓梯間牆面大部分油漆剝落與12樓外牆牆角滲水有關。惟 該日鑑定人未前往系爭11樓房屋查看浴室內牆角有無潮濕痕 跡。故此部分當無從確認12樓外牆牆角防水層失效,並未造 成系爭11樓房屋浴室任何影響。
(2) 另鑑定人於108年1月24日再次前往社區進行會勘,發現11、 12樓樓梯間牆面油漆剝落更加嚴重,而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 花板內頂板並未發現異樣等情,並以附件11照片8之圖示作 為佐證(見鑑定報告第11頁第6行),似以此方式推論12樓外 牆牆角滲水與11、12樓樓梯間牆面漏水有關,而與系爭11樓 浴室漏水無關。然依鑑定報告提出之附件11照片8圖示係記 載「無滲水現象」(見鑑定報告第K5頁),可知鑑定報告所謂 「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並未發現異樣」係指「系 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並無滲水現象」,而對照鑑定 人於107年10月4日會勘,並對系爭12樓浴室施以上開鑑定方 式之觀察結論,亦係稱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並 未發現滲水痕跡」等情(見鑑定報告第9頁第8行),然卻認定 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防水失效造成系爭11樓浴室漏水(見 鑑定報告第12頁第6行)。何以鑑定人就同樣觀察結果,推 導出不同結論,已有可疑;再細觀鑑定報告可知,其係單憑 系爭11樓浴室天花板下緣有些潮濕現象,遽認該潮濕現象與 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下方防水施作不良有關(見鑑定報告 第9頁第15、16行),倘該潮濕現象係判斷系爭12樓浴室排 水溝槽下方防水施作不良與系爭11樓房屋漏水有直接因果關 係,鑑定人於108年1月24日之會勘,應須同樣勘驗系爭11樓 浴室之天花板下緣狀態,方可得出前開「12樓外牆牆面防水 層失效,與系爭11樓浴室漏水無關」之結論;然鑑定人於10 8年1月24日之會勘,並未勘驗系爭11樓浴室之天花板下緣狀 態,而僅憑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並無滲水之理由
,逕認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並非受12樓外牆牆面防水不良 所致,其判斷方式顯採取差別之標準,是其鑑定方式洵無足 採。從而,依鑑定人上開鑑定方式,均無從認定12樓外牆牆 面防水不良與系爭11樓房屋漏水無關。
(三)自鑑定報告之鑑定方式及觀察結果,無足夠證據證明系爭11 樓浴室漏水係導因於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下方防水失效: 1、本件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下方防水失效造成11、12樓樓梯 間牆面小部分油漆脫落乙事,業據鑑定人以前開鑑定方法鑑 定明確,廖宏達並不爭執。
2、惟觀以鑑定人前開二(一)1、(1)所使用之鑑定方式(即以 大量的水,歷經2小時長時間滲漏),倘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 槽下方防水失效而直接使系爭11樓房屋浴室牆角漏水,依照 系爭11樓浴室於廖宏達提告前浴室天花板內頂板有因滲水而 產生白華現象之狀態以觀(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5行),可以想 見該滲漏水之狀況應相當嚴重(廖宏達甚至稱之前漏水情形 ,水是用滴的等語,見鑑定報告第7頁第14行),從而理論上 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應會有滲水痕跡,甚或有摻 有藍色之水痕直接流於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下緣。然鑑 定報告亦指出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並未見滲水痕 跡,且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亦無摻有藍色色素之水痕( 反觀11、12樓樓梯間牆面即有藍色水滲漏痕跡),僅有些微 潮濕現象(見鑑定報告第9頁第8行、第6、7行及第9行),顯 見自系爭12樓浴室流出之藍色水並未直接滲漏至系爭11樓房 屋浴室天花板。則該潮濕現象,是否係因社區樑柱本身施作 不良或因水泥柱間因水泥間之孔洞而產生毛細現象,致11、 12樓樓梯間牆面漏水之濕氣傳導至系爭11樓房屋浴室牆角, 致有小部分潮濕反應,不得而知。然該小部分潮濕反應,絕 對不可能致系爭11樓房屋浴室牆角以「滴水」方式滲漏水。 是依上開鑑定結果可知,縱使系爭12樓浴室防水層失效與11 樓、12樓之樓梯間滲水有部分關係,亦難逕認與系爭11樓房 屋浴室之漏水係導因於系爭12樓浴室防水層失效。(四)依鑑定報告所示內容,無證據顯示系爭12樓浴室浴缸下方有 防水施作不良或因此造成之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之情事: 鑑定報告認為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可能性來源為系 爭12樓房屋浴缸下方云云。然鑑定報告亦說明:「鑑定時浴 缸下方已施作防水,由於目前之防水材料無法刮除乾淨故無 法再行測試」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1頁第19行),可知鑑定報 告確實並未針對系爭12樓房屋浴缸下方防水層是否失效為測 試,是根本不可能可以導出因系爭12樓房屋浴缸下方防水層 失效導致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之結論。且依鑑定人
上開之鑑定方式,可悉其僅就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防水工 程是否施作不良為鑑定,然鑑定人之鑑定結論除認系爭11樓 房屋浴室無故與系爭12樓浴室排水溝槽下方防水施作不良有 關外,卻又平白記載: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與系爭12樓浴 室浴缸下方防水施作不良有關等情(見鑑定報告第12頁第7行 ),此係基於何種鑑定方式而為認定?未見鑑定報告加以說 明。
(五)綜上,依鑑定報告之鑑定方式,無從推導出系爭11樓房屋浴 室漏水與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包含排水溝槽及浴缸 下方防水施作不良)有關,而與12樓樓梯間外牆牆角防水施 作不良無關之結論。是原判決以上開理由,認定上訴人應賠 償被上訴人系爭11樓房屋回復原狀費用,即屬無據。二、縱鈞院認定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全部導因於系爭12樓房屋 浴室防水失效,高羅亘應給付與系爭11樓房屋回復原狀費用 亦非為26,090元,而為8,044元:
(一)查本件鑑定結果(三),雖認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處 理經費為26,090元。惟查,此係立基於本件系爭11樓房屋仍 處於漏水狀態之前提下,鑑定單位方建議倘需修繕至不漏水 之狀態所需之修復費用,此由鑑定報告所稱:「目前12樓浴 室內排水溝槽及樓梯間外牆牆角僅以矽膠塗佈防水,惟矽膠 使用年限約2至5年,建議修繕方式為於裂縫處先以PU發泡劑 注射後,再以矽膠塗佈防水,修繕經費如附件14」等情可知 (見鑑定報告第12頁)。
(二)細觀上開附件十四之表1修復費用估算表所示內容,其中參/ 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內處理,包含項次3.1注射PU發泡劑、 項次3.2天花板(矽酸鈣板拆除)以及項次3.4至3.6以比例 核算之附加費用及利潤等(分別為主要工程之5%、11%、 15%)所示項目,即係屬將系爭11樓房屋之上開位置修繕至 不漏水之建議修繕方式所需費用之估算。
(三)本件原判決既已認定系爭11樓房屋現已無漏水狀態,自無須 再以修復漏水之方式為回復原狀費用之估算,是上開「以修 復漏水為考量」之回復原狀費用,係單純將系爭11樓房屋浴 室天花板外部因漏水導致之油漆脫落部分予以修補,自應扣 除項次3.1注射PU發泡劑3,000元、項次3.2天花板(矽酸鈣 板拆除)1萬640元,及依項次3.1、3.2產生費用所計算之項 次3.4廢料清理及運什費682元(計算式:986元×5%=682元 )、項次3.5其他費用及項次3.6利潤等費用共計3,724元【計 算式:(682元+3,000元+10,640元)×(11%+15%)=3,72 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總計應扣除18,046元(計算式: 682元+3,000元+10,640元+3,724元=18,046元)。是高羅
亘倘因房屋漏水所應負擔之回復原狀費用,亦僅為8,044元( 計算式:26,090元-18,046元=8,044元)。參、廖宏達請求駁回上訴,除援用於原審之主張外,並補稱:一、系爭12樓房屋浴室漏水之實,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專業之 鑑定報告即可得知。漏水問題至今仍持續,只是漏水路徑由 天花板轉移到天花板下方之立面牆,系爭11樓房屋天花板長 久漏水下,水滴已結成白色結晶棒狀,由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以藍墨水滲漏實驗可知,系爭12樓房屋浴室地板確實有漏 水問題。
二、訴訟期間,因伊都在大陸工作,處理協調工作均由伊配偶代 為之,面對發霉之天花板及對方消極的處理態度,以致常心 情煩躁,時常失眠要吃藥才能入睡,為此已和伊哭過多次, 另漏水期間環境差,二名小孩生病頻率比平時高出許多,造 成家庭極大困擾。故當初要求精神賠償,即是針對2、3年所 造成的精神壓力及家庭困擾,乃對漏水責任方所應付出之懲 罰。
肆、兩造爭執要點:
一、系爭11樓房屋漏水是否因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施作不良所 致。
二、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如係因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施作不 良所致,則修復費用應為多少。
三、廖宏達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11樓房屋漏水是否因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施作不良所 致:
(一)高羅亘辯稱依卷內事證無從確定系爭11樓房屋漏水導因於系 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並指稱鑑定人之鑑定方法及推論 過程有瑕疵。經查,原審依廖宏達之聲請囑託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本件之漏水原因為何,經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指 定巫垂晃、林炳昌技師為鑑定人,渠等歷經一次初勘、四次 會勘,並參酌兩造陳述,鑑定結果略以:
1、「依據107年7月26日至現場初勘確認原告廖宏達所有之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局部 有滲水痕跡,及天花板內頂板(即12樓樓板)與外牆(與樓 梯間相鄰)交角處有滲水產生之白華現象,但是現況已未見 漏水或潮濕現象」。
2、107年10月4日第一次會勘:「主要進行標的物12樓浴室內排 水溝槽之滲水測試。(1)12樓浴室內現況:排水溝槽為不銹 鋼材質,其上有蓋板,拿起蓋板後,排水溝槽四周已有使用 矽膠(Silicon)施作防水;再者,浴缸下方已有使用防水
材料塗佈。(2)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滲水測試施作過程:a) 刮除排水溝槽四周矽膠,意圖將不銹鋼排水溝槽拿起,由於 其已被混凝土固結,故無法取出,若採強制敲取方式處理恐 將造成使排水溝槽變形,因此僅能採用刮除四周矽膠及拿起 排水孔蓋。b)測試前,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內頂板及11樓浴 室外樓梯間牆面重新檢視皆為乾燥。c)將不銹鋼排水溝槽下 方的排水孔阻塞,以摻藍色藥劑之水淹滿不銹鋼排水溝槽下 方的混凝土溝槽。(3)2小時後測試結果:a)11樓浴室外樓梯 間牆面於測試前已有滲水造成油漆剝離現象,但是呈現牆面 乾燥狀態,測試後,見有藍色測試水滲出,經3小時後藍色 測試水滲出更多。b)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內頂板未見滲水痕 跡。c)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下緣僅有一處為鐵釘與接觸者 ,有些許潮濕現象,滲出高度與項次a)樓梯間牆面藍色測試 水滲出之位置相當。(4)小結:a)11樓室內浴室外樓梯間牆 面油漆剝離現象,研判可能原因為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內防 水工程施作品質欠佳有關。b)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下緣有一 處為鐵釘與接觸者,有些潮濕現象疑似與上述之原因有關 」。由此鑑定結果,已可確認11樓室內浴室外樓梯間牆面油 漆剝離現象、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下緣有一處為鐵釘與接 觸者,有些潮濕現象,均與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內防水工程 施作品質欠佳有關。
3、107年11月8日第二次會勘:「主要確認10月4日滲水測試結 果,並施作外牆滲水測試。(1)12樓外牆滲水測試前現況: a)11樓室內浴室外樓梯間牆面藍色測試水滲出範圍擴大。b) 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及天花板內頂板仍然無滲水跡象。c)11 樓室內浴室天花板下緣僅有一處為鐵釘與接觸者,在10月 4日滲水測試有些潮濕現象,惟現已乾燥。d)12樓外牆牆面 之牆角已填矽膠。…(4)小結:12樓外牆滲水測試從下午15 :07至15:42及16:00至16:35兩次試驗,11樓室內浴室外 樓梯間牆面油漆剝離現象並無影響,疑測試所噴灑之水量不 足有關,待多日下雨後再行觀察。」
4、第三次會勘於107年12月24日:「在連續下雨一天半後,會 同管委會劉俊廷主任至現場檢視樓梯11-12樓間牆面潮濕現 況、量測,並拍照存證。(1)藍色試驗液擴散範圍同107年11 月8日。(2)靠近外牆處油漆剝落更加嚴重且範圍加大,但是 離開外牆面較遠處油漆剝落不嚴重。(3)小結:11-12樓樓梯 間牆面大部分油漆剝落與12樓外牆牆角滲水有關連性。」此 次會勘係在連續下雨一天半後為之,已補正第二次會勘疑因 噴灑水量不足之問題。
5、108年1月24日第四次會勘:「邀約兩造至現場再次檢視11樓
室內浴室天花板內頂板滲水及11-12樓樓梯間牆面之油漆剝 落狀況。(1)11-12樓樓梯間牆面:藍色試驗液擴散範圍同10 7.11.08,油漆剝落更加嚴重且範圍加大。(2)11樓室內浴室 天花板內頂板:未呈現異樣。(3)檢視12樓浴室浴缸下方防 水施作情形(經由浴缸維修孔檢視)。a)浴缸下方防水施作略 顯粗糙,防水材料塗佈不甚均勻、b)浴缸下方外側有施作防 水,浴缸下方裡面未完全施作防水。(4)小結:(a)一般浴缸 下方及牆角應先施作防水,才放置浴缸。經現況檢視12樓浴 室浴缸下方外側有施作防水,浴缸下方裡面未完全施作防水 。(b)樓梯間牆面油漆剝落原因疑似與12樓浴室排水溝及外 牆牆角防水施作不良有關。(c)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內頂板 依據11樓屋主所提供資料,確實曾經有滲水情事,可能性來 源為12樓浴室浴缸下方,但是鑑定時浴缸下方已施作防水, 由於目前之防水材料無法刮除乾淨故無法再測試。至於是否 浴缸下方之防水是否為事後才施工,已無法得知。」 6、鑑定結果:「1.依據研判12樓防水不良處可能有三處造成11 樓浴室及樓梯間滲水:(1)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下方防水施 作不良。(2)12樓浴室內浴缸下方防水施作不良。(3)12樓樓 梯間外牆牆角防水施作不良。2.107年10月4日12樓浴室內排 水溝槽滲水測試及107年11月8日外牆滲水測試結果確認:( 1) 11-12樓樓梯間牆面大部分油漆剝落研判與12樓外牆牆角 滲水有關。(2)11-12樓樓梯間牆面部分油漆剝落研判與12樓 浴室內排水溝槽內防水工程品質施作不良有關。(3)11樓室 內浴室天花板下緣有一處為鐵釘與接觸者,有些許潮濕疑 似與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內防水工程品質施作不良有關。3. 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內頂板依據11樓屋主所提供資料,確實 曾經有滲水情事,可能性來源為12樓浴室浴缸下方,但是鑑 定時浴缸下方已施作防水,由於目前之防水材料無法刮除乾 淨故無法再測試。至於浴缸下方之防水是否為事後才施工, 已無法得知。」
(二)基此,本件經鑑定人初勘觀察系爭11樓室內浴室天花板可見 局部有滲水痕跡,及天花板內頂板(即12樓樓板)與外牆( 與樓梯間相鄰)交角處有滲水產生之白華現象。足見,系爭 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頂板及外牆交角處確有滲漏水情形。再 者,依鑑定報告結果,可知系爭12樓浴室內排水溝槽下方、 浴缸下方、12樓樓梯間外牆牆角等三處防水施作不良,可能 造成11樓浴室及樓梯間滲水。而107年10月4日12樓浴室內排 水溝槽滲水測試及107年11月8日外牆滲水測試結果,確認: 11-12樓樓梯間牆面大部分油漆剝落研判與12樓外牆牆角滲 水有關,11-12樓樓梯間牆面部分油漆剝落研判與12樓浴室
內排水溝槽內防水工程品質施作不良有關,11樓室內浴室天 花板下緣有一處為鐵釘與接觸者,有些許潮濕疑似與12樓 浴室內排水溝槽內防水工程品質施作不良有關(見系爭鑑定 報告第12頁)。雖鑑定時浴缸下方已施作防水,由於目前之 防水材料無法刮除乾淨故無法再測試,乃屬不得不然。而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指定之巫垂晃、林炳昌,均具有土木技 師資格,係屬專門技術人員,亦具有漏水鑑定之專門知識, 觀之渠等鑑定過程,並無鑑定方法或推論過程瑕疵之問題, 系爭鑑定結論自屬可信。高羅亘辯稱:依卷內事證無從確定 系爭11樓房屋漏水導因於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云云, 尚非可採。
二、系爭11樓房屋浴室漏水如係因系爭12樓房屋浴室防水施作不 良所致,則修復費用應為多少:
(一)高羅亘辯稱:系爭11樓房屋現已無漏水狀態,自無須再以修 復漏水之方式為回復原狀費用之估算,僅需單純將系爭11樓 房屋浴室天花板外部因漏水導致之油漆脫落部分予以修補, 故應扣除項次3.1注射PU發泡劑3,000元、項次3.2天花板( 矽酸鈣板拆除)1萬640元,及依項次3.1、3.2產生費用所計 算之項次3.4廢料清理及運什費682元(計算式:986元×5% =682元)、項次3.5其他費用及項次3.6利潤等費用共計3,72 4元【計算式:(682元+3,000元+10,640元)×(11%+15% )=3,7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總計應扣除18,046元( 計算式:682元+3,000元+10,640元+3,724元=18,046元) 。是高羅亘倘因房屋漏水所應負擔之回復原狀費用,亦僅為 8,044元(計算式:26,090元-18,046元=8,044元)。(二)經查,系爭11樓房屋現固已無漏水狀態,惟之前滲漏水所造 成之縫隙、損害,自應注射PU發泡劑修補,並將天花板(矽 酸鈣板拆除)拆除與重油漆,否則無以回復損害前之原狀, 費用共計為26,090元,此有鑑定報告附卷可證(見鑑定報告 附件14)。高羅亘辯稱應扣除注射PU發泡劑、天花板(矽酸 鈣板拆除)拆除與重油漆及因此所產生費用,尚屬無據。三、廖宏達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
(一)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以 情節重大者為限,被害人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
(二)經查系爭11樓房屋浴室天花板頂板之漏水情形,依前所述, 固可歸責於高羅亘所有系爭12樓房屋浴室之防水施作不良所
致,惟現已無滲漏水之現象,復參酌鑑定人勘驗時所拍之現 況照片觀之,其漏水情形尚非嚴重,故難認高羅亘所侵害廖 宏達居住安寧之法益情節重大。至於廖宏達主張伊配偶因代 為處理滲漏水之事,常致心情煩躁,時常失眠要吃藥才能入 睡,另因漏水期間環境差,二名小孩較常生病,造成家庭極 大困擾云云,惟未據廖宏達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 自難憑採。是廖宏達主張其因前揭漏水情況,受有非財產上 損害,請求高羅亘賠償23,910元,難認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審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判決高羅 亘應給付廖宏達26,090元,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駁 回廖宏達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並無不合。高羅亘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廖宏 達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駁回其精神慰撫金之請求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